「恐同」不等於「性/別歧視」?──性別平權運動,是時候該為「恐同」正名

「恐同」不等於「性/別歧視」?──性別平權運動,是時候該為「恐同」正名
恐同作為一種現象:把同性戀視為精神病

什麼是恐同?歐洲最大的同志權益組織石牆(Stonewall)定義「恐同(homophobia)」「基於對同性戀或雙性戀的偏見和負面態度而產生的恐懼或厭惡」。若就這個定義來說,恐同的歷史已非常久遠。傅柯在他的名著《性意識史》中就指出,17 世紀以來,「關於『性』的言說爆炸性的出現」,為所謂正常的性與性別建立了一套準則,並排除了那些被視為不正常的性的敘事與實踐。

Eve Sedgwick 在其探討男同性戀的著作《男人之間》則說:「英語文學中的同性戀與恐同之間的辯證,在歌德小說(盛行於 18 世紀的小說風格)裡被具象化了」。更往前,Byrne Fone 則在《恐同的歷史》指出基督教化後的羅馬帝國,就開始以男男間的性行為罪名處人以死刑。

恐同作為一種現象:把同性戀視為精神病

對於特定性別的偏見和壓迫,在歷史中的存在難以被否認,然而這樣回溯式地標誌「恐同」事例,卻有一點點執今律古的危險──因為「恐同」這個詞,其實是非常晚近的產物,只有不到半世紀的歷史。1969 年 5 月,一位順性別異性戀男性心理學家 George Weinberg 在一份以異男為主要受眾的雜誌《Screw》上,首次使用了「恐同」一詞,並在 1972 年的專書《社會與健康的同性戀》中,更正式地介紹了這個觀念。

稍諳 20 世紀同運史的人們,會一眼辨識出這個風雨驟起的年代:7 年前(1962)精神分析學家 Irvin Bieber 出版了《男同性戀的精神分析研究》一書,此書並在此後很長一段時間被當成把同性戀精神疾病化的教科書。1968 年,美國精神醫學會發行了第二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將同性戀列為一種精神疾病(不過在 5 年後將之移除)。

而就在恐同一詞首次問世一個月後,彷彿害怕人們不清楚這個詞的定義與帶來傷害的潛力,轟動世界的石牆騷亂就在紐約發生。

在這樣的脈絡下,不難看出為何 Weinberg 會將他的書命名為《社會與健康的同性戀》,其任務之一就是破除「同性戀本質上是一個疾病」這個在當時方興未艾的觀念。從這樣的出發點,作者提出了一個頗有意思的論點:這些將同性戀疾病化的企圖背後,似乎反而隱藏了(甚至説就是為了隱藏)一種病態性(pathological,不是罵人病態,是不健康的意思)的心理。

恐同作為一個健康議題:父親不敢親吻兒子、異男不敢凝視男體

在《社會與健康的同性戀》前言裡,Weinberg 很直接地說:「這本書的目的之一是檢視一個叫做恐同的疾病(a disease called homophobia)」。與今日較常見的語境不同的是,Weinberg 非常強調「恐同」對「恐同者」的傷害。他說:「身為一位心理治療師,我的目標是幫助非同性戀者擺脫這樣的態度,為了他們自己好(for their own sakes)。」

考究Weinberg 這樣的出發點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恐同」這個詞有時讓人感到困惑的結構:曾有學者討論「恐同」與其他常被拿來指稱結構性不平等的詞語:性別歧視(sexism)、種族歧視(racism)、年齡歧視(ageism)等,指出「恐同」這個詞本身獨特的精神疾病色彩。與前面那幾個名詞比起來,「恐同」似乎更適合跟「幽閉恐懼症(claustrophobia)」或「社交恐懼症(sociophobia)」擺在一起。

而這也引起了一個有趣的現象:有些人批評「恐同(症)」這個觀念是對於部分異性戀者的霸凌,或指責好不容易擺脫疾病標籤的同志族群,豈該反過來對不認同自己生活型態者「貼疾病的標籤」。

也許讓兩造都有點意外的是,恐同這個詞的起用,居然真的是將之作為一個待解決的(心理)健康問題:Weinberg 似乎認為恐同(作為一個「疾病」)對男性帶來更大的傷害(雖然這可能與他身為男性有關)。

他在書中說:「數以百萬計的父親覺得他們不宜親吻或擁抱自己的兒子。......數以百萬計的異性戀男人根本不敢凝視其他男性的身體,就算他們很合理地感到好奇。」對 Weinberg 來說,恐同的受害者不只是同志族群。恐同作為一個盛行率驚人的「疾病」,其使整個社會都受害於這種對於同性親密舉動、情愛、認同的負面觀感,為此許多的人際互動、社交、乃至於社會正常運作都受到了阻礙。

恐同作為一個健康議題:父親不敢親吻兒子、異男不敢凝視男體。圖/Shutterstock

恐同作為一種恐懼:恐懼,不等於性別歧視

Weinberg 是一位臨床心理師,希望破除同性戀作為一個疾病的迷思,並認為達到這個目標的手段之一,是處理非同性戀對於同性戀的恐懼。站在 Weinberg 的立場與時空裡,就並非不能理解他造「恐」「同」一字的理由。

而把「恐同」當作一個心理健康問題來分析也確有其價值。受到這樣的「恐懼」所苦的人很可能真的希望獲得協助。就像 Weinberg 指出、甚至是近年來性研究所發現的,感到恐同真的可能是一個痛苦或影響健康的經驗,而不純粹是個價值判斷的「貼標籤」。

但隨著「恐同」一詞逐漸開始被用在遠不同於 Weinberg 當初的語境時,我們也有必要更小心的探討這些對於「恐同」一詞使用的適宜性。當我們開始用「恐同」來描述各種對於同性戀(或其他性/別少數)的不平等觀念或待遇時,我們似乎混淆了恐同這個嚴格來說的心理觀念,和「偏見」、「污名」、「歧視」等主要探究的是人際關係、社會結構、與權力的觀念。

加州大學的心理學教授 Gregory Herek(本身是一名出櫃同志)就建議以性(傾向)偏見(sexual prejudice)或者異性戀主義(heterosexism)來取代「恐同」一詞。Herek 在同一篇文章中提到,有些反同運動者並不覺得他們自己「恐同」。Herek 幽幽地説,他其實頗為同意這樣的說法。畢竟説這些反同運動者對於同性戀展現出如此的敵意、歧視、甚至暴力,是因為他們「怕同性戀怕到不行(debilitating fear)」似乎不太符合現實。

小結:為什麼要為性別平權正名?

在稍微探究「恐同」一詞的來源、意涵與其原先定義的重要性後,本文最後一的目的就是跟隨前述 Herek 的腳步,說明阻礙性別平權的力量並不是「對同性戀的恐懼與厭惡」,而是「基於性/別的偏見與歧視」。當然誤以為兩者不會互相模仿甚至包庇,是過於天真,但若直接將兩者混為一談,在論述上將會冒著失焦的風險。

最近社群媒體上一篇〈我看到同志親密非常不舒服,但我堅決挺同〉的文章,說明了區分這兩者的重要性。很不幸地,我們大多數人生長在一個對於性別想像甚為單一,且規訓甚為嚴厲的社會(這當然包含了不完整的性平教育)。而不理性的性恐懼會在這樣的環境得到滋養其實並不意外。但就好像有密集恐懼症的人,不會因此被准許到處燒毀別人的蜂窩或蓮藕,恐同也不會是偏見與歧視的藉口。

不論是關乎種族的、性別的、年齡的或性傾向的,偏見與歧視既違背了重要的平等價值,也是許多生心理與社會傷害的源頭。而在台灣當前的婚姻平權、性平教育的辯論中,這些偏見與歧視帶來的危險才是最核心的命題(而不是「恐同」)。以研究污名著稱的學者Bruce Link和Jo Phelan在一篇新文章中使用了「污名權力」一詞,說明污名化是如何不斷地在各種隱微之處發生,不知不覺地鞏固著污名者的利益與權力。

所以或許我們確實可以開始以性偏見、或者性傾向歧視等詞彙取代「恐同」,來指涉那些阻擋性別平權落實的力量。除了能幫助我們更清楚的認識、剖析、並也許最終能拆解這個盤根錯節的權力結構,也給我們機會重新關注Weinberg最初定義的「恐同」。即使我們想持續使用「恐同」一詞來泛稱對於同性戀(以及其他多元性別)的污名歧視時,我們也需要特別留心這個詞彙意涵的轉變,並在定義上跳脫字根的侷限,才能準確地反映出性別平權的敵人真正的面貌和組織正確的運動策略。

執行編輯:莊承憲、張詠晴
核稿編輯:林欣蘋

Photo Credit: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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